日医保发〔201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文件
日医保发〔2016〕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针对《关于减轻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的通知》(日医保〔2012〕10号)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范围
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门诊和住院透析治疗执行统一收费标准。高通量透析在低通量透析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次加收60元。血液透析、血液滤过以外其他血液净化项目包括连续性血浆滤过吸附、血液灌流、连续性血液净化,血透监测不得另行收费。
二、透析耗材使用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的新型透析耗材经专家遴选后,纳入透析耗材限定使用目录范围(见附件)。目录范围内透析耗材的采购可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谈判或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限定目录范围外的透析耗材,需向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提出申请,经有关医疗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生的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住院透析治疗医疗费结算
尿毒症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透析费用暂不纳入住院费用中,由定点医疗机构透析室记账,待其他医疗费出院结算后,由透析室通过尿毒症特殊疾病门诊系统上传结算;透析费用与住院费用一起结算的,不享受尿毒症二次补助待遇,但需要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四、并发症范围
因尿毒症引起的以下并发症可纳入尿毒症透析治疗报销范围:脑血管病、Wernicke综合征、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肾性高血压、酸中毒、高钾血症、尿毒症性心脏病、尿毒症性心包炎、 肺水肿、纤维素性胸膜炎、尿毒症性肺炎、肾性骨营养不良、透析性骨病、肾性贫血、血小板功能不良、血小板减少、全系血细胞减少、血管炎,继发性甲旁亢、皮肤瘙痒、糖尿病肾病、高脂血症。
五、加强尿毒症透析患者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血液净化项目付费实行按透析机数量总量控制,具体总控金额由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为参保患者透析时要告知参保患者透析治疗项目名称,认真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透析治疗记录单》,详细记录透析治疗日期、项目、联系电话,并由患者签名确认。因病情需要血液透析次数每月超过13次以上的,需按规定流程办理审批手续,防止虚报透析次数套取医保基金。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新增尿毒症透析患者及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透析治疗医保登记审核认定,1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入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进行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日照市血液透析耗材限定使用范围目录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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